曲靖市中考照顾加分政策
曲靖市高中阶段
教育招生工作规定
(照顾政策部分)
1.我市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7 分。农村户口的彝、壮族考生加 7 分。
2.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贫困村、民族乡、民族行政村和民族自然村范围内的本地少数民族考生加 15 分。
3.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贫困村、民族乡、民族行政村和民族自然村工作十年以上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加 15 分。
4.烈士子女或烈士同胞弟妹加 15 分,伤残军人子女加 7分(应出具证书)。
5.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加 15 分,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子女加 7 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加 7 分。华侨农场的归侨职工子女其户口和上学均在农场的加 15 分。
7.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报考我市范围内一级高中加 7 分,报其他高中加 15分。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必须是农业人口,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合同,由县、乡、村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农转城”的独生子女加分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女应附全户人员证明、父母务农证明、父母双方独子光荣证。农村独子的若全户人员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加分手续。
8.获得省、市、县(市、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普通高中的分别给予加 15 分、10 分、7 分。
9.军人子女就读高中优待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10.下列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教师子女;
(3)贫困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子女。
11.以上加分分数不累计,只以最高分值项加分计入。加分政策只适用于曲靖市内中学应届毕业生,各项照顾经市招办审核盖章后生效,实行“加分上线”的办法。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交验加分条件证明、证件原件及影印件及相关户籍材料。
12.加分项目中的农村民族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须附全户人员证明、父母工作就业证明。若农村民族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加分考生户籍地与父母户籍、工作单位地不一致,则不符合有关加分政策规定,不予办理加分手续。贫困村条件范围见云贫开办发〔2002〕71 号、曲扶〔2003〕16 号文件。民族村条件范围见曲发〔2006〕28 号、曲市民宗〔2007〕12号文件。
13.有特殊贡献、事迹突出的考生,经有关单位、学校推荐,提交所属招办审核,报上级招办和招生学校审查,报市招委研究决定是否照顾录取。
14.各县(市、区)加分手续须按时办理,上报市招办审核,过期概不受理。
15.凡是其他文件有关中考升学加分的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曲靖市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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